一直在溫州市周邊的邱某經(jīng)劉某介紹與其親戚康某相識。后來在一次閑談中得知康某有親戚在成都從事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,邱某便托付賀徐二人幫忙介紹承攬其親戚在成都縣的建筑工程,并承諾分別按每平米多少錢向康某、劉某支付工程介紹費。某月,邱某先期向康某支付了十萬元介紹費,后在康某、劉某的幫助下與康某的親戚簽訂了承包某工程項目的意向協(xié)議。第二月,在成都縣某賓館,劉某在場,邱某向康某出具了五十萬元的欠條,并注明此款為某工程的介紹費。
雙方就該款的支付產(chǎn)生糾紛。康某將五十萬元的欠條注明“此款為某工程的介紹費”部分撕掉,并以此作為借款證據(jù)向法院起訴,要求邱某償還欠款五十萬元。
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審判決,判決認定康某提供的五十萬元欠條合法有效,邱某提出該案是居間合同糾紛,但因證據(jù)不足,特別是本案關(guān)鍵證人劉某未出庭作證,遂依法判決邱某償還康某欠款五十萬元。
邱某不服法院判決,來到了檢察院,把案件情況原原本本地向民行科檢察官敘說了一遍。聽完邱某的介紹后,辦案檢察官對案件進行了認真調(diào)查,并找到了劉某。經(jīng)過檢察官釋法說理后,劉某如實說出了真相,他證明邱某打給康某的那張五十萬元的欠條標注是支付工程介紹費。
邱某依據(jù)檢察院調(diào)取的新證據(jù)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,溫州市中級法院經(jīng)開庭審理后,認定本案系居間合同糾紛,一審認定事實錯誤,應(yīng)予糾正,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,要求邱某僅需支付康某工程介紹費十萬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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